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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陈某故意杀人、抢劫案)(公开版)_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19〕98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206251988********,无业,户籍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镇**街**委**组,现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间。2019年1月3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108811982********,无业,户籍地辽宁省盖州市**村**号**,现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间。2019年1月3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5日移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5月6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通知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崔某某提供法律援助,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某某与陈某甲共同生活。被害人雷某某与陈某乙朋友关系。崔某某、陈某甲因无力还债,二人产生抢劫的意图,并事先准备刀、锤子等作案工具。2019年1月28日上午,被害人雷某某邀请陈某甲及崔某某去被害人家中做客,陈某甲与崔某某达成向雷某某借钱或者让雷某某帮助办理贷款,如果不同意便采取胁迫手段的合谋。当日上午9时许,陈某甲与崔某某来到大连开发区高吉里**-*-*-*号被害人雷某某家中,因雷某某不同意借给陈某甲钱,二人发生争执,崔某某将雷某某放倒,并用事先准备的水果刀控制住雷某某。崔某某、陈某甲用雷某某家中的透明宽胶带绑住了雷某某的手脚,封住了雷某某的嘴,抢走雷某某的手机。陈某甲找到了雷某某的身份证和多张银行卡,逼迫雷某某说出了银行卡密码,并用雷某某手机办理网络贷款。崔某某为伪造案发原因,强行与雷某某发生性关系。其后,陈某甲与崔某某用水果刀捅刺雷某某胸部、背部数刀,至雷某某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死者雷某某系胸部、背部被锐器刺切致双肺、心脏、主动脉弓、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死亡。随后二人清理现场血迹,将作案用的电棍、锤子、水果刀、胶带,喝水的水杯、穿过的拖鞋及雷某某的身份证、银行卡、OPPO手机、项链等物品带走、丢弃,并从雷某某微信账户内转出18****。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源线等;2.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陈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某、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大)公(司)鉴(理化)字[2019]55号《鉴定文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信息电****。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陈某甲,以抢劫的目的进入被害人家中,并在户内抢劫后又杀害被害人雷某某,该二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崔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雷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崔某某、陈某乙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腾蛟
检  察  员:  赵学申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二十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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