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浩某某(别名浩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路**家园**单元**楼**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日被武都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浩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浩某某在其位于武都区城关镇北山东路东信家园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杨某甲、马某某、者某甲、者某乙吸食毒品;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浩某某在其位于武都区城关镇北山东路东信家园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杨某甲、马某某、者某乙吸食毒品;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浩某某在其位于武都区城关镇北山东路东信家园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杨某乙吸食毒品,后公安机关当场在浩某某家中查获用于吸食毒品的矿泉水瓶一个、金箔纸十八张。
经查,被告人浩某某在2019年4月到6月份,在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其间,在自己的病房内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李某某、者某乙吸食毒品。经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现场检测:浩某某、杨某甲、马某某、者某乙、者某甲、杨某乙、王某某、李某某尿液检测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视频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浩某某多次为吸毒人员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丽宁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浩某某现被羁押于武都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叁册;
3光盘三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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