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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87********,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社,无业。2014年7月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8年3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靖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7月10日因犯诈骗罪被平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我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远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岳某某谎称其认识靖远县**镇书记张某某,可以通过关系给被害人潘某某办理**镇**村异地扶贫搬迁小区楼房一套,以疏通关系、送礼等为由,先后骗去潘某某现金共计13000元。并将13000元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去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又犯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学强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靖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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