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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危险驾驶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2321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平舆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7********,汉族,文盲,家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义乌市北苑街道下连树村的住处吃午饭,期间其自己喝了半斤左右的白酒。同日13时27分许,被告人岳某某无证驾驶浙G7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前往东阳市,沿环城南路自北向南行驶途经义乌市稠江街道环城南路新屋村地段时,追尾撞上由王某某驾驶的浙G66****号轻型普通货车,造成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岳某某明知王某某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后被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岳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岳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警情详情及卷宗,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凭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勘验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呼气及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岳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史海生

检察官助理:程志军

(院印)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浙江省义乌市**街道**村,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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