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499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姑苏区**新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镇**村**庄**号)。被告人岳某某曾因倒卖车票,于2008年1月24日被原苏州市公安局平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4年12月1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金五百元;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6月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2月15日被原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岳某某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7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告人岳某某在明知自己原来的准驾车型为A2的驾驶证已注销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他人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购买一本身份信息为“张某甲”、照片为其本人的准驾车型为B1E的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7月8日上午,被告人岳某某驾驶牌号为苏E7****的小型轿车途经本市姑苏区人民路平川路口,在接受交通警察执勤盘查时,被告人岳某某出示了上述驾驶证,当场被交通警察查获。
经鉴定,查获的被告人岳某某使用的驾驶证上“安徽省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色印章印文与真实的姓名为张某甲的驾驶证上相同内容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的印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1本(照片);
2.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朱某某、王某某、许某某、张某乙、张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
6.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验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购买伪造的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岳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 娟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姑苏区**新村**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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