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福县**镇**村**号。2019年5月15日因本案被安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张某以与银行做资金过桥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其亲戚朋友及社会人员借款,起初借款周期为—个星期,借款利息为1.5%,之后借款周期调整为10-15天,借款利息为1.3%。因借款周期短、回报高,经出借人“口口相传”吸引了大量社会人员向张某出借资金。张某按照每一个借款周期收取1.8%一2%的利息,将所有收到的集资款借给了黄某某(另案处理)做银行资金过桥。其从中赚取0.5%的利息差,获利600余万元。黄某某在张某处所借资金并未全部用于做过桥生意,后因各种原因致使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案发时,张某合计向刘某甲、刘某乙等45人借款达13280.61万元,其中本金为4729.79万元,其余为反复投资累计金额。各出借人收回利息1777.609万元,实际损失2952.181万元。
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记账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吸收公众存款调查取证情况表,交易明细、办案说明、查封决定书、专项审计报告等相关书证;2.证人黄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清云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4.银行明细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小燕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羁押在江西省安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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