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岳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2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荣成市,住荣成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本院以其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夏雪梅,四川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毕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2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住荣成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本院以其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章鹏程,四川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2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住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村**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本院以其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自倩,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2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住荣成市**镇**村**区**号**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毕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岳某某和毕某某夫妇、被告人刘某某和王某某夫妇陆续前往位于菲律宾马尼拉**大楼的“**”赌博公司和另一赌博公司打工,从事客服、接送人员、面试等工作,明确获知“**”公司系在中国境外开设的赌博性质的公司。
2018年4月至2020年5月,四被告人陆续回国后,各自利用在菲律宾“**”公司工作时建立起的联系渠道,分别以“**中介”“**中介”的名义向菲律宾“**”赌博公司输送劳务人员,帮助该赌博公司拓展业务,获取“**”赌博公司“返佣费”。2019年6月,四人为节约办公成本,共同在山东省荣成市注册“**签证”劳务公司,公司成立后仍以各自名义输出劳务、接受返佣,两对夫妻财务各自独立。
经统计,被告人岳某某和毕某某夫妇向“**”赌博公司输送劳务人员50余人,获利18万余元;被告人刘某某和王某某夫妇向“**”赌博公司输送劳务人员20余人,获利10万余元。
四被告人均系被挡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岳某某和毕某某夫妇主动退赃10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和王某某夫妇主动退赃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毕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岳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劳务输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四人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毕某某、岳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系帮助犯、从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四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毕某某、岳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万元,对王某某、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晨光
检察官助理:马蛟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毕某某、岳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提讯证、换押证各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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