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岩某等4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岩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819**********,云南省孟连县人,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住孟连县**镇**村双**组**号。

被告人岩某甲,男,200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820**********,云南省孟连县人,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住孟连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岩某乙,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819**********,云南省孟连县人,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住孟连县**镇**村**组**号。

以上三被告人于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云南省孟连县人,身份证号码53272819**********,云南省孟连县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住孟连县**镇**村**组**号。2020年7月5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又名杨某,男,1987年**月**日生,云南省孟连县人,身份证号码53272819**********云南省孟连县人,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住孟连县**镇**村**组**号。2020年7月4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9月14日经我院决定,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岩某甲、岩某乙、罗某某、杨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五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五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6日17时许,岩某丙(“岩某丁”未抓获)和被告人杨某某到**镇杨某某姨妈家玩,当日18时许,杨某某接到“老吴”(未抓获)的电话,“老吴”让杨某某帮忙运送3名欲非法出境人员到缅甸国佤邦,后杨某某将此事告知了岩某丙,并将欲非法出境人员的号码告知了岩某丙,随后岩某丙打电话给被告人罗某某,让罗某某帮忙到**公里加水站接3名欲非法出境人员,岩某丙电话联系被告人岩某乙,要岩某乙到**接送三名欲非法出境人员,并承诺事成之后每人给2400元人民币的报酬,因岩某乙一人无法接送三名欲非法出境人员,岩某丙联系被告人岩某去帮忙接送人,岩某随即邀约被告人岩某甲一起参与接送三名欲非法出境人员。当日22时30分许,罗某某驾驶云J*****长安牌银白色面包车抵达**公路 **公里加水站处,接到三名欲非法出境人员吴某等3人,并将三人送到了**镇**的公路边,由被告人岩某乙驾驶云J*****红色摩托车拉乘吴某等2人,被告人岩某甲驾驶云J*****蓝色摩托车拉乘余某向勐啊方向驶去,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拉乘3人从**岔路口绕开勐啊边境派出所**查缉点。随后被告人岩某乙联系岩某,让岩某和岩某戊(在逃)到**队橡胶林小河边接人。 被告人岩某、岩某戊接到吴某等3人后带着3人从小河边走橡胶林里的土路去到**镇**的水泥路边。然后由被告人岩某驾驶一辆黑色无牌的摩托车拉着吴某等3人、岩某戊(在逃)驾驶摩托车拉着余某等2人从**路口向勐啊方向行驶,被告人岩某甲骑车在前面探路,被告人岩某乙到勐啊**路口探路。当被告人岩某,岩某家(在逃)驾驶摩托车行至勐啊**路口时被勐啊边境派出所巡逻民警发现,被告人岩某甲被当场拦停接受检查,被告人岩某看到有警察后并加快速度准备冲卡过去,后撞到民警巡逻车摔倒,被告人岩某和吴某被当场抓获,岩某戊(未抓获)看到前方有警察后掉头朝勐啊方向逃跑,并将其拉乘的郑某和余某挤下摩托车后逃跑,民警当场将欲非法出境的郑某等2人抓获。2020年6月17日7时许,民警在**镇**村**组岩某乙家中将岩某乙抓获。 2020年7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到勐啊边境派出所投案自首。2020年7 月5日被告人罗某某到勐啊边境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如下:

1.查获被告人岩某驾驶的蓝色豪爵摩托车一辆,车牌号G****,摩托车钥匙一把、苹果8PIUS手机一部,号码1821406****。被告人岩某驾驶的黑色豪爵无牌摩托车一辆,摩托车钥匙一把,VIVO手机一部;被告人岩某乙驾驶的红色五羊本田摩托车一辆,车牌号云J*****,摩托车钥匙一把,VIVO手机一部;被告人罗某某长安牌面包车一辆,车牌号云J****,车钥匙一把,OPPO手机一部。证实被告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运输工具、通信工具情况;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受案和立案以及抓获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岩某,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到案的事实经过;3.被告人岩某甲、岩某、岩某乙、罗某某、杨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查询,证实五被告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4.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运送工具、通信工具,依法将上述物品进行扣押;5.证人吴某等3人的证言,证实2020年6月17日分别乘坐罗某某、岩某、岩某甲的车辆在偷渡出境途中被公安民警查获。6.五被告人通话清单,证实五被告人通话情况;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对郑某等2人对岩某戊进行辨认,被告人对现场进行辨认,岩某甲辨认岩某戊,罗某某辨认岩某丁; 8.机动车驾驶信息、车辆轨迹查询,证实被告人岩某、岩某乙摩托车、被告人罗某某被扣押面包车车辆权属情况、车辆轨迹进行了查询;9.行政处罚决定书3份,证实公安机关已对非法偷越国(边)境人吴某等3人作了行政处罚;10.查获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查获的现场拍摄照片;11.五被告人供述及辩解,五被告人如实供述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岩某甲、岩某乙、罗某某、杨某某目无国法,违反国(边)境管理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五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岩某、岩某甲、岩某乙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岩某、岩某甲、岩某乙、罗某某、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岩某、岩某甲、岩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000元;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平

助理检察官:黄思维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岩某、岩某甲、岩某乙被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的联系电话1508792****,住孟连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起诉书2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9张。

3.本案属于跨境犯罪案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