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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岩依运输毒品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岩依,男,1993年**月**日出生,傣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勐波县**区,住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勐波县**区(系自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4日经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依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孟连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该院于2020年4月13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5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岩依,依某某(因未满十四周岁,另案处理),岩某某的姐姐(在逃)携带毒品从缅甸第二特区(佤邦)进入中国境内。当日22时01分在勐啊打哈渡口附近与正在附近执勤的孟连县公安局勐啊边境派出所民警相遇,民警欲对三人进行盘查,三人各自携带一个行李箱立即往界河方向逃跑,其中岩某某的姐姐弃箱跳河逃走,民警抓获被告人岩依、依某某,并从三人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毒品。经称量,从被告人岩依携带的红色行李箱内查获白色晶体状毒品净重2988克,从白色行李内查获白色晶体状毒品净重1985克,从黑色行李箱内查获白色粉末状毒品净重1053克。经鉴定,从红色行李箱内查获的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四份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平均含量为76.7%;从白色行李箱内查获的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二份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平均含量为73.8%;从黑色行李箱内查获的白色粉末状毒品可疑物二份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平均含量为58.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甲基苯丙胺4973克,海洛因1053克及相关物证的刑事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3.证人依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岩依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尿液检测;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查获、称量提取检材及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依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毒品仍实施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誉闻

2020年4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岩依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起诉书10份,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DVD光碟9碟;

3.涉案物品扣押于孟连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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