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公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住大石桥市钢都管理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至11月6日间,犯罪嫌疑人山某某在大石桥市**小区四次向吸毒人员耿某某贩卖冰毒,获脏款人民币1400元。
2019年11月7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山某某在其驾驶的苏A****9福特牌轿车内,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肖某某贩卖冰毒一包。2019年11月7日12时许,大石桥市公安局民警在抓获山某某时,从其身上扣押1包疑似毒品,重量为3.02克,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耿某某、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搜查笔录;
6.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山某某无视国法,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检 察 员: ***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山某某现羁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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