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高新检公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展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75********,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村,现住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村。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泰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我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泰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73********,中专文化程度,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现住泰安市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泰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我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泰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展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79********,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泰安市高新区**街道**村,现住泰安市泰山区**街道**镇村。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泰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我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泰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64********,大专文化程度,个体,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泰安市泰山区**路**号楼**单元**室,现住泰安市泰山区三里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泰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我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泰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展某甲、程某某、展某乙、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18日至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3月4月至3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刘某某与被告人展某甲之妻周某某曾系情人关系,2019年10月28日,为达到和周某某见面的目的,刘某某冒充家长,到展某甲女儿就读的学校欲将展某甲女儿接走,未果后前往泰安市高新区**街道**村周某某家中,并在途中通过微信语音告知周某某。
展某甲接到学校老师电话后,打电话约集被告人程某某、展某乙,程某某打电话约集被告人张某某,四人到**村展某甲家中集合并商议待刘某某来后殴打刘某某。期间展某甲等人准备塑料水管作为作案工具、程某某让周某某 通过微信询问刘某某位置并让周某某打开大门方便刘某某进入。13时54分许,被害人刘某某进入展某甲家中,展某甲、程某某、展某乙、张某某在屋内逼刘某某将衣服脱光,使用塑料水管对刘某某进行殴打,张某某、程某某先后往刘某某身上浇泼凉水。后张某某离开案发现场未再返回。展某甲、程某某、展某乙又对刘某某进行殴打,发现刘某某出现休克昏迷症状,展某甲、程某某、展某乙对刘某某进行施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急救人员到达案发现场时刘某某已当场死亡。经泰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刘某某符合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塑料水管;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展某丙等11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展某甲等4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微信数据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展某甲、程某某、展某乙、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展某甲、程某某、展某乙、张某某故意伤害刘某某的身体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尹放
检察官助理:戚娟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展某甲、程某某、展某乙、张某某现羁于泰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移动硬盘一块。
3.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