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展某某,曾用名展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5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号,现住莱西市**镇**村**号。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莱西市看守所。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展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展某某在莱西市**镇213省道路东其临街房屋处,容留王某华、于某杰、秦某等人多次卖淫,每次抽成30元,2019年12月5日展某某在容留秦某卖淫时,被当场查获。
被告人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查破经过;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微信聊天转账记录;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6.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容留她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建议对其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良
2020年3月10日
附:1、被告人展某某现押于莱西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含光盘壹张,U盘壹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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