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9〕526号
被告人屈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7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村**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4年至2015年2月,西安联合大学以投资办学、投资老年公寓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屈某某系西安联合大学聘请业务员。通过审计公司审计,屈某某在2010年至2013年之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990余万元,涉及投资人215人 ,实际领取资金292万余元。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屈某某在本市华旗大厦附近被西安铁路公安处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如主动退赔赃款,可酌情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卫胜
2019年6月14日
附:
1.被告人屈某某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