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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1989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中共党员,住泗洪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屈某某及其值班律师顾明军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屈某某酒后驾驶苏A1****小型轿车沿泗洪县青阳街道汴西路由南向北至泗州大街与汴西路交叉口以南500米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屈某某的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4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被告人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驾驶证信息等书证;  

2.证人邵某某证言;

3.被告人屈某某供述和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检验报告; 

5.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帅

检察官助理:汤辉

(院印)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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