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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屈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屈某某,曾用名屈程刚,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41974********,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村**(户籍地为陕西省乾县**镇**村**组)。2020年4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份,被告人屈某某谎称其在天津认识领导,以帮助郭某某的丈夫方某某办理保释、帮助方某某的表兄弟张某某办理取保候审为由,多次诈骗郭某某共计人民币1013500元。立案前,被告人屈某某分两次返还郭某某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屈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郭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6、被告人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宏武

                                检察官助理 李  静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屈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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