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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尼某某、切某某、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索某某涉嫌窝藏案)_红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Comments0

红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2331992********,藏族,文盲,牧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红原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红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红原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9月16日经阿坝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对被告人尼某某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切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2331988********,藏族,文盲,牧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红原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红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红原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9月16日经阿坝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对被告人切某某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2331988********,藏族,文盲,牧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红原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红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红原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9月16日经阿坝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对被告人门某某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索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2321975********,藏族,文盲,牧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若尔盖县**乡**村**组**号,1993年9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若尔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红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红原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9月16日经阿坝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对被告人索某某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红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尼某某、切某某、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索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切某某因草场围栏一事准备找阿某某协商解决,被告人尼某某、门某某为参与解决此事,在家等候其姐夫切某某等人的通知。当日18时许,被告人切某某与其妻子德某某在红原县色地镇垃圾处理厂附近遇见阿某某,被告人切某某与阿某某在协商草场围栏一事过程中发生争执并抓扯。此时,被告人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其姐姐德某某并听到吵闹声后,随即与被告人尼某某携带藏刀、打狗棒驾驶摩托车赶到现场并参与打斗,被告人尼某某持藏刀将被害人阿某某捅伤后三被告人逃离现场。当日晚22时许,被告人切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索某某并告知其打架伤人一事,随后被告人索某某驾驶车辆到红原县色地镇62道班向松潘方向53米处S301旁接到三被告人,并将三被告人藏匿于四川省若尔盖县班佑乡被告人索某某和其父亲八某某家中。经阿坝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阿某某系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藏刀等;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德某某、更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尼某某、切某某、门某某、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阿坝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阿坝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物证鉴定意见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尼某某、切某某、门某某、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尼某某、切某某、门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索某某知被告人尼某某、切某某、门某某系犯罪的人,仍然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尼某某、切某某、门某某、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红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毛中福

检察官助理:仁兴旺姆

(院印)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尼某某、切某某、门某某、索某某现羁押于

阿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三百七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有关物证随案移送。

6.起诉书一式二十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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