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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尹运其,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5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镇**村**号,捕前住石家庄市新华区高柱村**平房,打工人员。2012年3月13日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涉嫌盗窃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运其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至12月17日,被告人尹运其在石家庄市新华区高柱村高北路一平房租住处,趁同居人李某某不备之机,多次使用李某某的手机微信将其银行卡内存款转账到尹运其个人微信账户上。尹运其通过上述手段共窃取李某某7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运其秘密窃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运其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被告人尹运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可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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