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二部刑诉〔2020〕463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69********,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楼**号。
本案由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湾苑6栋茶馆观看被害人王某某斗地主时,尹某某说王某某打牌不对而引发口角和抓扯,被在场人员林某某、越某某等人劝阻后两人先后离开。在离开茶馆途中,尹某某从其停放在附近的电瓶车内拿出一把短刀将王某某砍伤并扭打在一起,被在围观群众黄某某等人拉开。后两人协商赔偿未果,王某某驾车准备前往派出所报案处理时被巡逻的民警发现。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头皮及面部损伤为轻伤二级、左手虎口处瘢痕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付贵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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