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尹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3197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楼街**楼**单元**楼,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3月底以来,昌某某、倪某某、常某某(均已判决)结伙在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号****二楼茶楼开设赌场,召集参赌人员以“转转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聘请被告人尹某某负责按照500元每人的标准抽头渔利,共计二十六万余元,由昌某某、倪某某、常某某平分。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收缴被告人尹某某持有的3副麻将及人民币17500元。
2020年9月7日,被告人尹某某向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房屋租赁合同、收缴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张某某、涂某某、陈某某、唐某某、姜某某、何某某、向某甲、杨某某、徐某某、向某乙、李某某、周某某、王某某、曹某某、潘某某、童某某、喻某某、符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倪某某、昌某某、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为开设赌场者负责抽取“水钱”等直接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尹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诺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如果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劲松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1387590****)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文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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