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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尹某某,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8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乡**村**组**号。被告人尹某某曾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1月15日被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0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苏HA****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淮安区山阳大道铁路桥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28.0mg/100ml,经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尹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2.8mg/100ml。  

被告人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二、2020年2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苏HA****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陈某某家因与人发生纠纷被处警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26.8mg/100ml,经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尹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8.0mg/100ml。

被告人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尹某某基本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尹某某供述与辩解;

3.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董正

检察官助理:栾雪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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