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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安徽桐城人,住******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2月24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汽车沿**由北向南行驶至****疫情防控检查卡点时,被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后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得尹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07mg/100ml,属醉酒驾驶,后民警将尹某某带至桐城市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两份待检。2020年02月13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军冲

检察官助理:方龙胜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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