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20〕158号
被告单位山东**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号码91370102589915****,单位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路**号,法定代表人郝某某。
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山东**公司总经理。
被告人尹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011967********,汉族,初中文化,山东**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小**楼**单元**室,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郝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202196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山东**公司、被告人尹某某、郝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山东**公司、被告人尹某某、郝某某伟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单位山东**公司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为展览牟利,由被告人尹某某、郝某某从海口**公司(另案处理)处,以13000元的价格非法收购2只海龟。2019年6月15日,公安机关从被告单位山东**公司扣押该2只海龟。
经鉴定,上述2只海龟为绿海龟Chelonia mydas,均系幼体,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价值共计人民币13000元。
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尹某某、郝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2只海龟物证;2.接受证据清单、营业执照、扣押清单、发货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3.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4.被告人尹某某、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郑某某、欧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单位山东**公司、被告人尹某某、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山东**公司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告人尹某某、郝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山东**公司、被告人尹某某、郝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山东**公司被告人尹某某、郝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范 璞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尹某某、郝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 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委托调查函》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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