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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彭某某等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4684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福俊,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200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镇**社区居委会**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9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镇**社区居委会**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尹某某、彭某乙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彭某甲在东莞市**镇**社区**路**号**便利店工作,违法人员陈某某在店内购买一瓶矿泉水但没付钱,因此与彭某甲发生口角。陈某某回到工厂宿舍后,伙同刘某某和杨某某再次来到便利店,刘某某持啤酒瓶扔向彭某甲但没扔中,后彭某甲通知彭某乙和尹某某到场后,彭某甲、彭某乙、尹某某三人与与陈某某、刘某某进行打斗,过程中刘某某头部被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侦查人员于2019年7月22日凌晨将尹某某、彭某乙、彭某甲抓获归案。破案后,彭某甲三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并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杨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甲、尹某某、彭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尹某某、彭某乙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泳琪

20191212

附:

1.被告人彭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尹某某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彭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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