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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界首人,现住界首市**镇**庄行政村**庄**号。被告人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1时44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酒后驾驶苏D*****白色**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界首**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路时被执勤民警拦查。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尹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144.2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尹某某拘役一个半月,可适用缓刑,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子银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界首市**镇**庄行政村**庄,联系电话13685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1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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