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尤远旺,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大余县*****。曾因犯盗窃罪、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被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4年、2018年被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大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远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尤远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尤远旺于2020年6月17日、19日在大余县城内盗窃三轮电动车。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17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尤远旺在大余县******,将吴某某所有并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绿色双枪牌三轮电动车盗走,后被公安机关追回。
2.2020年6月19日0时许,被告人尤远旺在大余县****路口将蔡某某所有并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绿色双枪牌三轮电动车盗走。
被告人尤远旺将被盗的两辆三轮电动车先后以360元、1300元的价格销售给*****有限公司,非法获利1660元。经大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尤远旺盗窃的两辆三轮电动车价格认定合计为2340元。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尤远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尤远旺的供述;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7.电子数据: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远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远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尤远旺具有累犯、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邱黎晶
检察官助理:施乐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尤远旺现羁押于大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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