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青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7日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7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结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尤某某驾驶黑M****1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沿青冈县**街自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停驶在道路北侧蔡某某驾驶的黑A****9号福田牌小型面包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尤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蔡某某无责任。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尤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结果为172.31mg/l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侦查,被告人尤某某在肇事事故现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尤某某户籍信息、侦破经过等;
2.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
3.证人王某某、范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5.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逃逸后肇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尤某某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褚伟志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尤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青冈县**小区**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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