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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尤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31967********,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清流县,住福建省清流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尤某某酒后驾驶一辆闽******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清流县**乡**村**家中到**村找人,约19时返程回家,行至清流县道嵩灵线31km+220m路段时,撞到一辆因故障停放在路边的闽******号牌轻型自卸货车,造成其摩托车头受损,本人受伤的后果。民警在事故处理中发现尤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后对其送医并抽血送检。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尤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0.2mg/l00ml。到案后,被告人尤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李某某、黄某乙、黄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调查记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尤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永春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尤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清流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386053****。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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