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公诉刑诉〔2019〕2140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8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暂住广州番禺市**。2017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8年4月13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9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经批准延长拘留期限至2019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2019年5月13日由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因审查需要,于2019年8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尤某某于2019年4月7日至4月11日共实施了四次盗窃行为,具体如下:
2019年4月7日凌晨时分,被告人尤某某独自驾驶女装助力车从广州番禺区来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用螺丝刀和剪刀作为工具,先后在林头大道**号和林头松秀巷**号分别盗窃一组电动车电池;
2019年4月9日凌晨时分,被告人尤某某驾驶女装助力车来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滘村,通过同样的作案手法,先后在西滘新村东区二路**号和新村中路**号门口各盗窃得一组电动车电池;
2019年4月10日凌晨时分,被告人尤某某驾驶女装助力车来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水口村,通过同样的作案手法,先后在水口沙尾村永兴街**号**、水口沙尾村永兴街**号、水口沙尾村永兴街**号门口各盗窃得一组电动车电池;
2019年4月11日凌晨时分,被告人尤某某再次驾驶女装助力车来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水口村,通过同样的作案手法,在水口新村四巷**号门口盗窃得两组电动车电池,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民警抓获,被盗电池起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由于被盗窃的电动车电池均无发票、型号等,顺德区价格认证中心无法对上述被盗窃的电池认定价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 被害人曾某某等的陈述;3.书证;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非法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龙峰
2018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尤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附光碟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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