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尚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6********,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商,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栋**室;户籍地:合肥市蜀山区**道**号**街**幢**室。因涉嫌窝藏罪,2019年12月24日向太和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4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5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尚偶甲的父亲尚某乙因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被太和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9年6月12日至2019年9月20日,尚某甲明知其父亲系犯罪的人,仍出资租赁合肥市瑶海区**园**-**室为其父亲居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尚某甲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甲明知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自宏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尚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安徽省太和县**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一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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