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88********,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住河北省隆化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隆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隆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6年10月24日被告人尚某某犯诈骗罪被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2月27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尚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信息,谎称其手里有大量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医用物资,骗取周某某、朝木某某、罗某甲等九人人民币113205元。其中周某某21750元、朝木某某5702元、巴达某某1905元、韩某某2280元、罗某甲47127元、傅某某15701元、罗某乙1600元、王某某16820元、姜某某320元。骗取款后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他人人民币11320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志国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隆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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