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老检一部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31973********,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路**号院**栋**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16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尚某某在洛阳市中州路山西刀削面馆吃饭,期间喝了三瓶啤酒,后驾驶一辆红色无牌照摩托车离开,行驶至洛阳市老城区中州路与金业路交叉口时被老城交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尚某某血样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云凤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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