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尉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7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莱阳市**街道**村**号。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3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尉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尉某某为食用罂粟苗治疗关节炎,于2019年10月在莱阳市**街道**村自家西墙外的菜地内种植罂粟。2020年4月17日,莱阳市公安局巡警大队民警巡逻至被告人尉某某家门口,依法将菜地内共计806株疑似罂粟植株扣押。经青岛海关技术中心检测,被告人尉某某种植的806株植物为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查询、扣押清单等书证;2.鉴定意见;3.扣押、提取笔录;4.视听资料;5.被告人尉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尉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五百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柳翠
检察官助理 刘韦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尉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