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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寇某某故意伤害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寇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8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7日18时许,在**镇**村**组**路上,被告人寇某某与史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寇某某与史某某发生厮打, 造成史某某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史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史某某、寇某某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巴图布和

检察员:乌日罕

2020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寇某某现羁押于翁牛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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