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川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寇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4********3958,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乡**街**号,住达州市通川区**巷**号**栋**单元**楼**号。2015年1月27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9年8月1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0日,被告人寇某某在租住的达州市通川区珠市街仙居巷4号1栋2单元1楼2号房内,容留张某甲与华某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后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行政处罚。
2019年7月26日7时许,被告人寇某某再次在租住的达州市通川区珠市街仙居巷4号1栋2单元1楼2号房内容留庞某某与张某乙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产权证等书证;证人张某乙、庞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一年内曾因容留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鲁丽师
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寇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补充材料16张,达州市通川区司法局通川调查评字【2020】20号调查评估意见书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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