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Z173号
被告人容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住广东省吴川市覃巴镇**村**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容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15日,被告人容某某在吴川市**街道**路**号开设一间牙医诊所,然后购买两台牙医自疗机、消毒机等一批牙医器材,在这个诊所接诊医治牙科有关患者。2016年12月27日,容某某非法行医被吴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当场查处,被查到了一支高速打磨牙钻,同时被处罚4000元钱,后容某某在这间诊所继续非法行医。2019年1月14日,容某某再次被吴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当场查处,被查到2个牙机钻头,这次非法行医被处罚6000元钱。2019年11月19日,容某某当时正在为一名患者治疗,又被吴川市卫生健康局当场查处,当场查到1把牙科口镜、3把牙科探针、1个牙科弯盘、1个牙科牙钻、2把牙科镊子等一批工具。同时取缔这间牙医诊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6.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容某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容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水洲
检察官助理:李均
(院印)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容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光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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