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宫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宫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64********,汉族,初中,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楼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太和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宫某某到案后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宫某某与许某某在太和县宫集镇服装街北头相遇,因之前矛盾双方相互辱骂,继而宫某某与许某某及其儿媳妇王某某相互厮打,致使许某某左手腕部受伤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许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宫某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宫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震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宫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