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宫某某失火案)_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宫某某,男,197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住宁城县******组。无前科。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5日被宁城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宁城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宫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宫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上午10时许, 被告人宫某某雇佣他人耕机到**镇**村**地为其旋耕土地时,看地边荒界上杂草较多, 遂使用携带的打火机将第四块梯田南侧荒界东端的杂草点燃。火自西向东燃烧,引燃耕地东侧侵蚀沟内的杂草,火沿着侵蚀沟向北蔓延至林地内引发森林火灾,经林业工程师鉴定:**县**镇**村**火场过火总面积293亩, 其中: 有林地过火面积166亩, 主要树种为油松、刺槐; 灌木林地过火面积127亩, 主要树种为山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无犯罪记录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宁城县气象台出具的气象证明;林权证及林地位置图;情况说明;火灾损失鉴定评估报告;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2.证人胡某某、韩某某、孙某某、姜某某、姜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宫某某供述;

4. 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指认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所批控事实。被告人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宫某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293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宫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马丽欣

2020年6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宁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换押证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