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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宣某甲合同诈骗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Z481号

被告人宣某甲,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811977********,汉族,中专文化,住云南省曲靖市**商贸楼**号楼(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巷**号楼**单元**室),原天长市**电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宣某甲曾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2年12月14日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被告人宣某甲因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宣某甲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周明明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27日,被告人宣某甲因无力偿还债务,以公司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郑某某借款200万元(实际借款176万元),并以天长市**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已吊销)天国用2011第**号土地证为抵押,与郑某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该借款被其用于偿还债务及支付货款。

借款到期前,被告人宣某甲向被害人郑某某提出先行解除抵押,用该土地证向天长农村商业银行万寿支行抵押贷款500万元,并向郑某某承诺贷款成功后优先偿还其借款,郑某某未同意。2012年6月28日,宣某甲向郑某某出具了**电子中国银行账户的200万元转账支票,承诺贷款成功后被害人可凭该支票到银行取款,郑某某遂同意并办理了注销抵押。

后被告人宣某甲虚构与天长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子)的采购事实和《产品购销合同》,以**电子天国用2011第**号、天国用2012第**号房地产权证作抵押,向天长农村商业银行万寿支行贷款500万元。2012年7月2日,**电子在贷款到账后依约定将490万元贷款转至**电子东莞银行合肥分行账户,但该笔贷款被宣某甲用于偿还其他债务,郑某某未能兑现支票。被告人宣某甲在偿还郑某某七万余元后,中断联系并逃匿。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宣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天长市**电子有限公司账户流水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宣某乙、茆某甲、茆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宣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宣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明知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却虚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宣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田秀珍

检察官助理  朱玲琳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宣某甲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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