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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宣双树故意伤害案)_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香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宣双树,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巴彦县******组)。1996年9月11日因犯惯窃罪被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于2019年5月31日减刑释放。2020年1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5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宣双树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2时许,被告人宣双树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小区****单元**室自己家客厅中,因琐事与妻子史某甲(女,57岁)发生争吵,遂从卧室内取出尖刀将史某甲腹部刺伤,后其儿子宣某某(男,35岁)闻声从卧室出来,宣双树又持尖刀将宣某某腹部、左前臂及右肘部刺伤。经法医鉴定:史某甲腹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宣某某腹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双上肢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经侦查,被告人宣双树于2020年1月29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黑龙江省医院门诊医疗手册、住院通知书、住院记录、铁东派出所情况说明、罪犯档案资料、释放证明书、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认罪认罚承诺书等证据;

2证人证言:证人史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史某甲、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宣双树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宣双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宣双树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二人二处重伤、一处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宣双树有期徒刑七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持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宣双树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和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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