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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官某甲危险驾驶案)_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328号

被告人官某甲,曾用名官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81******** ,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住江西省宜春市**镇**村**号,暂住于潮安区**镇**村**公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官某甲于2019年7月4日凌晨,醉酒后驾驶一辆粤UDG****的轻型货车沿潮州市潮安区安南路自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安南路安南大酒店附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碰撞到道路中间的绿化隔离带,造成车辆侧翻受损,其本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民警在调查时发现被告人官某甲有酒后驾车嫌疑,遂抽取其血液样本送检。

经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官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26.5mg/100ml。

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官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官某甲经电话通知,于2019年9月2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粤UDG****轻型货车;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检查、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官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官某甲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如具备监管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荣浩

2020年8月6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随案移送。

4. 涉案款物:粤UDG****货车一辆(暂扣于意中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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