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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宗某诈骗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19〕1023号

被告人宗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7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郑州市中原区**城(户籍地河南省宜阳县**镇**东路***家属院*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6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12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又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经补查,于2019年11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0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宗某以在郑州市**局上班,能够办理公租房及安排小孩上学为由,诱骗被害人元某某、侯某某在本市二七区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先后多次向其转款共计419000元。被告人宗某委托翟某某帮忙办理两个公租房号,但所办公租房号均不符合元某某要求。后因所托事项迟迟无法办成,在被害人元某某的要求下,被告人宗某退还103000元后将其余赃款予以挥霍。

    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7月1日,被告人宗某的家属退赔了被害人元某某、侯某某共计316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宗某供述;2、被害人元某某、侯某某陈述;3、证人翟某某证言;4、户籍信息、受案经过、到案经过、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银行回单、谅解书、收据等书证;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润

检  察  员:吉利多

2019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宗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件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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