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完某某,曾用名完颜有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1968********,满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杨湖口镇刘桥行政村王关庙000号河南省鹿邑县**镇**村**庙**号,住莱西市沽河街道西沙埠村莱西市**街道**村。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27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4196912051821220224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莱西市水集街道展格庄村671号莱西市**街道**村**号,住莱西市水集街道展格庄村671号莱西市**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27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完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完某某到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展格庄村33号董某良租房处莱西市**街道**村**号**房处,采取翻墙入户的方式进入董某良租房家中,采取翻箱倒柜的方式盗窃现金480余元、金银首饰一宗,经莱西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金银首饰的价格为3277元。
2.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完某某到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枫林绿洲小区,采取撬门入户的方式进入曹某生家中,采取翻箱倒柜的方式盗窃珠宝首饰一宗。
3.202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完某某到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威海东路某手机店处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威海东路**处,采取撬门入户的方式进入翰林小区D23/2号楼西户吴某芹家中,采取翻箱倒柜的方式盗窃金银首饰一宗,经莱西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金银首饰的价格为14078元。
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获经过;2、鉴定意见;3、辨认笔录;4、搜查笔录;5、扣押决定书;6、户籍证明书;7、证人证言;8、被告人供述和辩解;9、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完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完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完某某、李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奉良
检察官助理:许帅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完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莱西市沽河街道西沙埠村莱西市**街道**村租房处;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莱西市水集街道展格庄村671号莱西市**街道**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量刑建议理由说明表》二份;
6.《取保候审决定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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