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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兴某某合同诈骗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Comments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9〕255号

被告人兴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3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3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兴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份,被告人兴某某向被害人陈某某谎称自己有一套位于本市雁塔区新开门小区的120平方米回迁现房予以出售,陈某某信以为真,便与被告人兴某某协商以66万元的总价购买。2018年10月9日在中间人张某某的见证下,两人在本市碑林区建国门外东南城角的“金花落茶艺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于10月25日交付房屋。同日,被害人陈某某按照双方协商,在本市碑林区长安北路中国建设银行长安路支行向兴某某提供的西安银行卡(帐号:6231650293********)转款30万元,作为先期购房款。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兴某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钥匙,而是告知陈某某让其再等等。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兴某某又向陈某某谎称买房打点村领导急需用钱2万元,陈某某在本市灞桥区浐灞新城中国建设银行浐灞新城支行向兴某某的西安银行卡(帐号:6231650293********)转款2万元。后陈某某不断催促兴某某让其交付房屋,被告人兴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2019年3月19日,陈某某找到兴某某让其退还32万元购房款未果,遂将兴某某扭送至公安机关,并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

2.抓获经过;

3.指认照片;

4.辨认笔录;

5.房屋买卖合同、收条;

6.银行帐户明细记录、转帐凭证;

7.证人证言;

8.户籍证明;

9.被害人报案陈述;

10.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公民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兴某某存在以下量刑情节: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兴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二款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艺华

2019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兴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肆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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