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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盗窃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宋某,曾用名: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镇**组**号,现住在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区**村。201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7年3月15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宋某进入西安市雁塔区南山门口村166号院,用脚踹开3楼3-3号被害人王某某家中房门,趁被害人不在家,盗窃被害人32G金色苹果6手机一部(鉴定价格350元)、银项链一条、金坠子一个。涉案被盗财物已销赃,实物未追回。被告人宋某于2020年1月7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发票等;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证人丁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宋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被告人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婷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三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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