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61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居住地为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号。2013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3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7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7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1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9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3日下午,被告人宋某某窜至青州市**处,盗窃贺某某的一辆红色澳柯玛牌两轮电动自行车,价值900余元。
2、2020年6月3日下午,被告人宋某某窜至人民医院南门内电动车停放处,盗窃程某某白色三轮电动车上的四块电瓶,价值800余元。
3、2020年8月21日上午,被告人宋某某窜至青州市人民医院门口东侧停车处,盗窃高某某的一辆黑色小刀牌电动车,价值15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宋某某对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系累犯,同时适用该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俊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青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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