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 宋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29261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巨某某,住巨某某**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宋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10时许,巨野公安局田庄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被告人宋某甲在自家院子内,种植罂粟687株并予以铲除,在其家东间卧室西墙柜子上塑料袋内,发现罂粟果实38个,经称重和发芽试验证明,系未灭活的罂粟种子79.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铲除的罂粟照片和罂粟种子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称量记录、铲除罂粟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宋某乙、姚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甲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巨某某农业农村局鉴定书、山东省巨某某麟州种业有限公司发芽试验证明等;6.勘验、检查、辩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7. 视听资料:罂粟种子称重、罂粟铲除录像及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500株以上、非法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三百五十二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非法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凤玲
检察官助理:苑素梅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甲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巨某某**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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