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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甲盗窃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村委宋楼,系聋哑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宋某甲在确山县**办事处解放路与生产街大旺旺超市门口西侧将王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红色新日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56元。该电动车已追回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明、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发还物品清单等;

2、证人宋某乙、孙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

5、价格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秘密窃取他人电动车,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是聋哑人,被盗车辆被追回已发还,建议判处宋某甲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湘华

检察官助理:张   琳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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