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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二部刑诉〔2020〕1484号

被告人宋某甲,曾用名宋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贵州省普安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4月13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3日06时55分许,被告人宋某甲驾驶苏E65***号小型轿车沿余姚市朗霞街道新南王村沈家弄村道由南往北行驶至新南王村沈家弄西17-2号旁处时,驾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及墙门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宋某甲报警。民警发现被告人宋某甲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在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44mg/100ml,遂将其带至余姚市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宋某甲血检材中检出乙醇成份且浓度为18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余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余公交认字[2020]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宋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宋某甲取得了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详情、查获经过、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机动车查询结果、驾驶证查询结果、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人口信息、照片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谅解书、涉酒交通违法处罚查询记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锦霞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68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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