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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甲、宋某乙等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2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云南省施甸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施甸县**镇**村**组**号,现住该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云南省施甸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施甸县**镇**村**组**号,现住该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2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云南省施甸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施甸县**乡**村**组**号,现住该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云南省施甸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施甸县**镇**村**组**号,现住该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云南省施甸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施甸县**镇**村**组**号,现住该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李某某、樊某某、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2020年2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甲于2018年12月9日11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街**号院**内,因接水问题与苏某甲发生口角,后苏某甲伙同顾某某、苏某乙、苏某丙(均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李某某、杨某甲、樊某某及杨某乙(另案处理)持钢管互殴,造成顾某某轻伤一级、苏某甲轻微伤、樊某某、杨某乙轻伤二级、宋某甲、李某某轻微伤。涉案钢管10根已起获并扣押。

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李某某、樊某某后自动投案,被告人杨某甲后被民警传唤到案。

另,本案民事问题已解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李某某、樊某某、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李某某、樊某某、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李某某、樊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李某某、樊某某、杨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且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樊某某、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荣耀

                                     检察官:方玉霞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李某某、樊某某、杨某甲现于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16册(含光盘6张)、散材料74页。

3.钢管10根、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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