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宋**,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新野县五星镇*****。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号16时左右,被告人宋**穿着鱼裤,背着自制的电打鱼机,在新甸铺新南自流井处白河段进行电打鱼被新甸铺镇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书证物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案建议对其判处单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怀先
任东峰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宋**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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